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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PA认证-TSCA 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美国1976年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以提供有关所有化学物质的信息,并控制可能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和控制。TSCA将制造定义为包括进口。因此,化学物质的进口商必须符合与制造商相关的所有TSCA要求。 根据TSCA,EPA有权追踪目前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75,000种工业化学品。EPA反复筛选这些化学物质,可能需要报告或测试可能对环境或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化学物质。EPA可以禁止制造和进口那些构成不合理风险的化学品。 此外,EPA还建立了机制来跟踪行业每年开发的数千种具有未知或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品。然后,EPA可以根据需要控制这些化学物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出口规则 TSCA第13条要求,如果任何化学物质,混合物或包含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不遵守TSCA现行有效规则或被提议违反该部分的规定,则应拒绝其进入美国海关地区TSCA的第5、6或7条(以下说明)。EPA的政策声明(40 CFR 707.20)要求进口商“证明”其进口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是:(1)进口时符合TSCA第5、6和7节的规定;或(2)不受TSCA约束。当前的TSCA导入规则与物品的导入无关。 新化学物质出口 按照TSCA section 5的要求,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请,必须在生产和进口前90天向EPA提交PMN(生产前通知),在EPA确认其对人体健康及环境无害后,会给予批准。在获得PMN批准允许进口后,在第一批货进口前,申请人在需要在30天内向EPA提交开始通知 Notice of Commencement,同时新物质也会被添加到EPA的TSCA化学物质名录中。 |